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法规(山东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作者:admin 时间:2023-11-13 02:57:28 阅读数:1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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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的企业登记管理,维护开发区的经济秩序,促进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4、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登记管辖,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5、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包括对外贸易加工区)。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按合同规定招聘或由各方派出。一般职员和普通工人,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在当地协助招收。其管理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九条 内联企业在国家规定年限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百分之三十,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作为开发区补助款返还企业。

2、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